老人福利.婦女福利-台北市VS桃園市(我主要比較一般正常狀況,不是低收入戶也無身心障礙,如要了解其他可直上市政府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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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看起來生育補助桃園領的多,其實放長遠來看台北市福利還是最好ㄟ!!!老人福利有點難繼續了解中!但好像還是台北會好一點喔!!!

 


台北市VS桃園市

 

 

台北市    老人福利    補助金額   桃園市    老人福利     補助金額  
  1.全民健保費補助          1.全民健保費補助       
    2.無         2.老年市民獎勵金   三節發放2500元  
  3.國民年金   每月3500元       3.國民年金   每月3500元  
    4.照顧服務           4.生活照顧      
    5.機構園地           5.老人福利機構      
   

 
               
台北市   婦女福利  條件 補助金額 實領 桃園市    婦女福利 條件 補助金額 實領
  1.育兒津貼 夫妻入籍1年  五歲前每月2,500元  五年領15萬          1.育兒津貼 夫妻入籍1年  3歲前每月補助3,000元  三年領10萬8千
    2.生育獎勵金  夫妻入籍1年  每胎2萬元  2萬   2.生育獎勵金 夫妻入籍1年 一胎3萬元 3萬
           共17萬。           共13萬8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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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網站:


 

 

桃園市經濟補助

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福利政策,肯定老人對社會之貢獻,發給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獎勵金(以下簡稱三節獎勵金),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凡年滿六十五歲之縣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由本府發給每人每節獎勵金新台幣二千五佰元。但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者,即得發給。
第三條 獎勵金由本府委託鄉鎮市公所於每年三節前五日匯入各老人之郵局帳戶或鄉鎮市公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如有特殊情形,經申請核准者得以現金發放。
第四條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年三節前一個月將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縣民名冊送交各該鄉鎮市公所。造冊日期以每節日前卅日為截止日,造冊後至各該節日前若有戶籍異動或死亡登記,已領取獎勵金者免予追繳。
第五條 鄉鎮市公所收到戶政事務所提供之名冊後應於十日內篩檢並編造名冊,且依第三條規定辦理發放。
第六條 鄉鎮市公所應通知符合第二條規定之縣民提供郵局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未於限期內提供者,視為放棄;申請核准發放現金者,未於該節翌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時,亦同。
第七條 對發放資格有異議者,應於該節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鄉鎮市公所辦理復查,經復查結果符合發放規定者,應辦理補發。
第八條 本府得隨時抽查領取三節獎勵金之資格,如有不合規定者,應停發並追回已領之獎勵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有關調高獎勵金為二千五百元部份,自本縣升格為準直轄市起施行。

桃園市老年市民獎勵金
 
依據「103年度桃園縣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結果分析,受訪者對老年生活的期待或擔心方面,均以經濟考量與身體健康為主要項目。針對經濟考量項目,除中央推動的老人津貼、國民年金外,本府也持續推動老年市民三節獎勵金業務,以減輕其經濟困境;另平均餘命的延長,高齡者生理機能退化及慢性疾病增加實難避免,儘管全民健保已將絕大多數國民納入保障,但保費負擔仍對許多老人造成經濟壓力,本府特開辦老人健保費補助業務,俾利維護本市老人健康權益並確保其獲得妥適醫療照顧。
目的:保障本市長者就醫權益並減輕家屬經濟負擔。
推動內容
一、補助對象:年滿65歲以上(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於本市實際居住183天以上者。
二、申請資格:
(一)老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二)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三、申請方式:基於便民考量,民眾無須提出申請,由社會局比對符合補助條件之老人,送健保署辦理減免作業。

桃園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以下簡稱健保自付額),確保老人獲得醫療照顧權益,維護老人健康並增進老人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補助人)如下:
(一)本市未滿七十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老人。
(二)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年滿百歲以上且未獲政府機關補助健保
自付額之全額者。
(三)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
1. 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者。
2. 老人或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3. 未獲政府機關補助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者。
三、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一)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
(二) 設籍戶政事務所,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三) 所稱居住之房屋內無受補助人之居住空間及個人生活所需之物品。
(四) 所稱居住之房屋已拆除或破損不堪無法供居住。
(五) 經社會局派員訪視三次均未受訪。
四、為辦理本要點業務或查核受補助人資格,本府社會局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財稅及入出境等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所稱健保自付額,係指受補助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繳納之保險費自付額。
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 補助金額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之第六類地區人口自付保險費額度為限。
(二) 健保自付額在前款金額以下者,全額補助;超過者,補助前款金額。
(三) 已獲政府機關補助部分者,其未獲補助部分以第一款金額為限,予以補助。
七、符合第二點規定資格者,由本府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逕行撥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符合第二點規定而未獲補助者,得檢具健保費繳費證明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補發。
八、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者,於符合補助資格後,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予以補助。
九、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第二點規定。
前項情形,受補助人、家屬或關係人應主動向本府社會局通報,並應繳回溢領之補助金額。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台北市經濟補助

台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
服務對象1. 本市 65 歲以上長者。2. 本市 55 歲以上原住民。
服務內容
1、在您年滿 65 歲並初次設籍臺北市滿 1 年時,社會局會主動審核資格,符合資
格者當月起享有補助;未合資格者,請記得於資格符合後,須主動提出申請。
2、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滿 1 年,其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
率未達 20%,且國內居住天數達 183 天之 65 歲以上老人(55 歲以上原住民)。
3、補助金額:每月最高補助健保自付額 749 元。
4、補助方式:您不會收到補助款項,乃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每月向社會局請款。
5、如何得知我有沒有補助:
您可於年滿 65 歲次月 10 日後,電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或洽個人投保單位。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97年10月以後轉領國民年金)

業務聯絡窗口傳真號碼  
聯絡電話 02-23961266 
洽辦單位 勞工保險局
服務內容說明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國民年金開辦後停止適用,原領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長者,於國民年金開辦後,符合請領資格者,改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按月發給老年基礎保證年金3,500元,如有進一步需詢問之處,請直接洽勞保局(網址:http://www.bli.gov.tw/ 電話:02-23961266)。 

國民年金簡介

 
一、「年金」的基本概念:「年金」,簡單地說,是指一種定期性、持續性的給付,無論是按年、按季、按月或按週給付,都可稱為年金。
二、「國民年金」的基本概念:「國民年金」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國民年金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以及年滿65歲時,就可以依規定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
三、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
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老年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早已邁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稱的高齡化社會,依據推估,至民國115年時,老年人口將占全國人口20%。而隨著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改變,家庭扶持老人之傳統功能漸趨式微,子女供養老人比例逐年下降,因此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
以往我國有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等以在職勞動者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但是仍有約3百多萬年滿25歲、未滿65歲的國民,無法參加任何社會保險,而這些人當中,有許多是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或無工作者。國民年金即是針對此部分的不足,設計一個以全民為保障標的的保險制度,讓以往未能被納入社會保險網絡的國民,今後也能享有社會保險的好處,並獲得老年經濟生活的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的開辦使我國的社會安全網得以全面性建構,補足了以往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讓台灣邁入全民保險的時代,落實政府全民照顧的理念。而採行「年金」方式辦理,不僅可以避免一次給付後,因資金運用不當所發生的損失,此外,年金制度有配合物價指數調整投保金額(投保金額為計算年金給付的基礎)及定期調整年金給付基本保障金額的設計,可以避免因通貨膨脹造成給付縮水,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
四、「國民年金法」的立法歷程
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歷經10餘年、5個階段的積極規劃,除參酌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並廣納各界建言及不斷整合分岐意見,終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我國國民年金制度是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開辦之初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四大給付項目,並整合國民年金開辦前已經在發放的「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改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
國民年金原規劃將農民一併納入,但是為了確保農保被保險人原本農保的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並為順利銜接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制度,行政院會於97年6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8月13日總統令公布,將農保與國保脫勾,農民繼續加保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農保原有的制度。農、漁民如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仍可繼續申領老農津貼。此外,放寬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如未滿65歲,仍應參加國保,不受勞保年資之限制。
為因應早期軍公教退職人員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之問題,增進對弱勢國民之保障,以及各方反映國民年金按全月計費方式應予修正之建議,行政院會於99年9月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100年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00年6月29日總統令公布,針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偏低者放寬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及給付條件(追溯自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將保險費及保險年資由按月計算修改為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解決少子化問題,新增生育給付之給付項目(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並建立津貼調整之制度化機制,立法院於100年12月2日三讀通過增訂國民年金法第54條之1,並於100年12月21日由總統令公布,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由3,000元調增為3,500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4,000元調增為4,700元。未來則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定期調增各項給付金額。
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大幅調整,造成許多原本在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人因此喪失請領資格,為避免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整造成類似情況一再發生,國民年金法於101年12月2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的人,如果土地及房屋沒有增加,只是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造成價值達500萬元以上者,仍然可以繼續領取年金,以保障民眾權益。
為避免依國民年金法請領的各項年金,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而與國民年金保障弱勢國民的立法意旨相違背,國民年金法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5條條文,明定請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得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
五、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國民年金開辦時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配合政府組織改造,自102年7月23日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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